道德经(第三十六章)

[ 周 ] 老子

将欲歙之,必故张之;将欲弱之,必故强之;将欲废之,必故兴之;将欲取之,必故与之,是谓微明。柔弱胜刚强,鱼不可脱于渊,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。

译文

想要收敛它,必先扩张它,想要削弱它,必先加强它,想要废去它,必先抬举它,想要夺取它,必先给予它。这就叫做虽然微妙而又显明,柔弱战胜刚强。鱼的生存不可以脱离池渊,国家的刑法政教不可以向人炫耀,不能轻易用来吓唬人。

注释

歙:敛,合。
取:一本作“夺”。
与:给,同“予”字。
微明:微妙的先兆。
脱:离开、脱离。
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:利器,指国家的刑法等政教制度。示人,给人看,向人炫耀。

赏析

“国之利器,不可以示人”中,“利器”有多解。如河上公认为“利器者,谓权道也”;冯达甫认为“圣知为利器,谓凭圣知决定的重要方略”。此外,还有学者将其理解为“赏罚”(如韩非),或“圣智仁义巧利”(如范应元)等,亦可成一家之言。笔者以为薛蕙之解更合情理,即“利器者,喻国之威武权势之属……譬国能守柔则常安,不可矜其威力以观示于天下,不尔则势穷力屈,而国家不可保矣”(薛蕙《老子集解》)。 然此观点之提出,...

本章老子阐述了他的朴素辩证思想、自然之理。老子认为:歙与张、弱与强、废与兴、取与予,都是矛盾的对立,并能相互转化;必先有张之、强之、兴之、予之,然后才会有歙之、弱之、废之、取之。老子进而认为,这种先予后取,就叫作“柔弱胜刚强”,许多领域都离不开这一原则。 明代释德清《老子道德经解》评价此章说:“此言物势之自然而人不能察,天下之物,势极则反。譬夫日之将昃,必盛赫;月之将缺,必极盈;灯之将灭,必炽明。...

— 刘康德《老子鉴赏辞典》

“国之利器,不可以示人”中,“利器”有多解。如河上公认为“利器者,谓权道也”;冯达甫认为“圣知为利器,谓凭圣知决定的重要方略”。此外,还有学者将其理解为“赏罚”(如韩非),或“圣智仁义巧利”(如范应元)等,亦可成一家之言。笔者以为明薛蕙之解更合情理,即“利器者,喻国之威武权势之属……譬国能守柔则常安,不可矜其威力以观示于天下,不尔则势穷力屈,而国家不可保矣”(薛蕙《老子集解》)。 然此观点之提出,...

— 张榕坤《老子鉴赏辞典》